服务项目:中智* 面向地区:全国 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FORM F,自10月1日起,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开始正式实施后,中国近6000种输往智利的产品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FORM F*享受零关税优惠。**原产地*。 《协定》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可享受关税优惠。厦门检验检疫局已签的22份FORM F中就有18份*涉及的货物属于该时段出口的。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办产地证科急企业所急,实行特事特办,及时开通“特办”通道,快速为企业补发FORM F*,使出口货物在智利海关得到及时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FORM F*的签发,将有力地推动厦门口岸出口产品进入智利乃至更阔的拉美市场。 签发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FORM F*的一机构,企业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备案后,申办该*。已注册的,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开通该项业务即可。 原产地规则:申请FORM F*的产品必须符合《协定》中所要求的原产地规则。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分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个方面。完全获得产品就是完全在我国境内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加工的产品。而非完全获得产品是指产品中含有进口成分,但该产品中所含产自原产国(中国和智利)的原材料的价值不得少于40%。除上述两种情况外,部分产品还必须符合“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此外,所出口的货物还必须符合直运规则,即出口货物必须由出口国直接运抵给惠国,中途不得重新包装或再加工。 时间要求:申请FORM F*必须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逾期不作补发。另外,自《协定》实施之日起,已在运输途中的、或在海关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进口商须在《协定》实施之日起的4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FORM F*,否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协定》还给了一定的宽限期,即《协定》实施之日前两个月内已在途中的、或在海关仓库或保税区暂存,未办理清关手续的货物,可申请补发FORM F*。 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办理智利产地证找深圳市金同灿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不需要提供任何资料,填写表格就可以了,表格内容我给大家简单的讲解一下: **栏:出口商或发货人 *二栏:生产商(可以打保密地址) *三栏:进口商或收货人 *四栏:出运日期、船名航次、出运港口、进口港口 *五栏: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六栏:备注栏 *七栏:商品顺序编号 *八栏:唛头 *九栏:货物描述及总箱数 *十栏:HS商品编码(查询链/tools/hsCode.html) *十一栏:原产地证标准 *十二栏:数量 *十三栏:*号和*日期 *十四栏:出口商声明(我司在此盖章) *十五栏:签证机构注明(商检局在此盖章) *时间为1个工作日 具体费用请联系QQ或者电话